刘宇光 律师
因父母疏于照顾看护未成年人而导致未成年人伤亡的悲剧时有发生。仅据今年媒体的相关报道,
上述悲剧的发生显然是监护人疏于照顾看护,未能充分尽到监护人责任所致。按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规定,这种情况监护人承担什么责任,又如何承责呢?从刑事责任看,刑法规定有过失杀人罪、过失伤害罪以及虐待罪,上述情况显然不符合过失杀人罪、过失伤害罪的犯罪构成,而虐待罪又属于不告不理的罪名,需由受虐者本人或其近亲属提出告诉才处理。从民事责任看,监护人疏于照顾看护的民事责任主要是剥夺其监护人资格,而如已造成未成年人死亡,剥夺监护人资格也就失去了意义。
类似行为在香港是可以构成犯罪的。如据报道旺角一对夫妇将6个月大的男婴放置在成人床睡觉,孩子疑熟睡翻身跌进床边的污衣胶篮内,被衣物掩面致窒息。父母发现时已奄奄一息,急送医院抢救命危。警方经调查以涉嫌疏忽照顾将男婴父母拘捕。根据香港法例第212章《侵害人身罪条例》第27条《对看管儿童少年人虐待或忽略》条例,故意袭击、虐待、忽略、抛弃或遗弃16岁以下儿童,令他们受不必要苦楚或健康损害,即属犯法,循公诉程序定罪最高可判监10年,循简易程序定罪也可判监3年。
当然,未成年人保护是一项社会综合系统工程,一味的“刑罚主义”并非灵丹妙药。但上述悲剧的屡屡发生,确也凸显了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国监护人责任法律制度,警示为人父母者照管好年幼子女不仅仅是家事,还事关社会大义的必要性和紧迫性。而对其中严重失职、造成严重后果的监护人亦应借鉴香港经验,设立独立罪名予以必要刑事惩戒,同时配套落实相应的社会保障措施,切实编制起全社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网,避免类似悲剧的再次发生!
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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